| 第三章 組 織 |
| 第十一條 |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以下簡稱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代表大會閉幕 後,以執行委員會為最高執行機構,監察委員會為最高監督機構。 |
| 第十二條 |
世界各地會員單位出席代表大會人數之規定:
•繳納甲種會費,每一單位選派出席代表不得超過十六人。
•繳納乙種會費者,每一單位選派出席代表,不得超過十二人。
•繳納丙種會費者,每一單位選派出席代表,不得超過八人。
每一出席代表享有一表決權,並得接受同一單位未及出席之代表委託,但每 一代表以受一人之委託為限。 |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元老若干人,為本會最崇高之職位由曾任會長,監督或對本會有特殊 貢獻者,經代表大會通過聘任之。曾任兩屆副主席者,應聘為名譽會長。 |
| 第十四條 |
本會設會長八人每姓二人︵應兼顧區域平衡,每地方不超過一人︶協助督導 會務,由代表大會選任通過,任滿後,晉陞為元老。 |
| 第十五條 |
本會設監督一人,以卸任主席充任之,任滿後,晉陞為元老。 |
| 第十六條 |
本會設名譽會長 若干人,由常務執行委員會議通過聘任之。 |
| 第十七條 |
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執委會︶除世界各地會員單位之當年首長︵執委會主 席或理事會理事長︶為本屆當然執行委員,另由代表大會推選執行委員一百
八十一名,候補執行委員六十一人共同組織之。並由代表大會就全體執行委 員中,推選六十一名為常務委員,專責辦理一切事務。各地會員單位之首長
,︵執委會主席或理事會理事長︶於擔任本會當然執行委員期中,因改選而 由新任接替時,該單位新舊任首長,均為本會當然執行委員,其任期之終止
,與本會當屆執行委員同。 |
| 第十八條 |
執委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廿四人,其中本會所在地四人,以每姓一人,非本會所在地二十人,以每姓五人為原則,均由各地區提名,由代表大會選舉
之。 |
| 第十九條 |
委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一至三人,並設置總務、財務、公關、文康、福利、新聞、服務、工商、青年等九組及會務發展,會刊出版兩委員會;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五至七人,均由正副主席提名經常委員通過聘任之。 |
| 第二十條 |
執委會正副主席、正副秘書長及各工作部門之職掌如下:
主席:綜理會務,主持本會各種會議︵監委會會議除外︶。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會務,如主席請假缺席,或離職時,由本會所在地四 副主席中得票數最多者代理之,副主席出缺時,由該姓得票次多常委遞補之。
秘書長:秉承正副主席之命,處理一般日常會務。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處理會務。
總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文書工作,各種會議紀錄、印信檔案之保管、會員名
冊之登記,不屬其他部門之一切事項。
財務組:掌管本會一切財政收支,編造預算及決算報表,並須造具月結、年 結、送經監委會審核後公佈之。
公關組:掌理本會一切公共關係事項。
文康組:掌理本會一切文化康樂事項。
福利組:掌理本會一切福利事業,助學醫療、救濟等事項。
新聞組:掌理本會一切有關新聞之發佈事項。
服務組:掌理本會一切接待、服務及委辦事項。
工商組:掌理本會海外各地四姓昆仲工商事業之聯繫徵信及招待事項。
青年組:掌理本會四姓青年交誼、活動事項。
會務發展委員會:掌理計畫組織及拓展務事項。
會刊出版委員會:掌理本會會刊編印,徵集廣告及發行等事項。 |
| 第二十一條 |
監察委員會︵以下簡稱監委會︶除世界各地會員單位監委會之當年監察或監事長為本屆當然監察委員外,另由代表大會推選監察委員一百二十一人,候補監察委員四十一人,共同組織之。各地任監委會之監察長或監事長於擔任本會當然監察委員期中,因改選而由新任接替時,該單位之新舊任監察長或監事長均為本會本屆當然監察委員。 |
| 第二十二條 |
監察會設監察長一人,以本會所在地監委當選為原則,副監察長十六人,以每姓四人暨本會所在地四人,非本會所在地十二人為原則,均由代表大會推定之。 |
| 第二十三條 |
監委會設置下列各組:
文書組。審查組。稽核組。紀律組。以上各組,設組長一人,副組長一至三人,就本會所在地之監委中由正副監察長提名,經監委會通過後充任之。 |
| 第二十四條 |
監委會正副監察長及各工作部門之職掌如下:
監事長:綜理監委會一切事物及主持監委會議。
副監察長:協助監察長理監委會一切事物,如監察長請假或離職時,由總 會所在地四位副監察長中得票數最多者代理之。副監察長出缺時,由該姓得票次多之監委遞補之。
文書組:掌理監委會一切文書事項。
審查組:掌理本會一切會務之審查事項。
稽核組:掌理本會一切帳務之稽核事項。 |
| 第二十五條 |
執行委員之選舉:其候選人之介紹,每一甲種會員單位,不能超過四十名 ,乙種會員單位,不能超過三十名,丙種會員單位,不能超過二十名。監察委員之選舉,其候選人之介紹,每一甲種會員單位,不能超過三十名,
乙種會員單位,不能超過二十名,丙種會員單位,不能超過十名。本會所在地之執監委員候選之介紹,以兩倍計算。如各單位未及提出候選人名單時,則以該單位之現任執監委員或理監事為候選人。所選執監委員名額
之分配,本會所在地佔百分之三十,其他地區佔百分之七十。 |
| 第二十六條 |
本會所在地執監委員出缺時,以本會所在地候補執監委員遞補之,其他地 區執監委員出缺時,以該地區候補監委員遞補之。 |
| 第二十七條 |
執監委員出缺時,由該姓候補執監委員遞補之。 |
| 第二十八條 |
各地區會員單位,每屆選出新任執委員會主席、監察長、或監事長,即須 報告本會登記,以憑變更所屬單位之當然委員,如該新任主席或監察長已
當選為本會執監委員時,則由該單位之副主席或副監察長中推選一人補充 之。 |
| 第二十九條 |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僱用幹事或雜役若干人,其僱用、解僱及薪津,均 由承辦單位簽報主席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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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條 |
本會全體執監委員均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惟正主席一職,不得 連任,應由四姓輪流充任。 |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得由常委會就四姓宗親中聘任名譽會長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任期 與當屆執監委員同。 |
| 第三十二條 |
代表大會職權如下:修訂章程。選舉及罷免執監委員。檢討會務。表決議 案。凡會員違反本會章程,損害名譽,得由代表大會過半數之表決開除之。 |
| 第三十三條 |
執委會之職權如下:執行代表大會決議。辦理一切會務。制定預算。決定 任免受薪員工及待遇之核定。向代表大會提出會務興革之建議。 |
| 第三十四條 |
監委會之職權如下:監察會務之執行。稽核本會一切帳目。 檢舉職員及會員之違章或舞弊、瀆職事項。 |
| 第三十五條 |
執監委員會各組組長出缺時,得由該委員會正副主席或正副監事長提名,以各組副組長中之一人經由該委員會通過後遞補之,所遺各該組副組長缺,就各執監委會由正副主席或正副監察長提名,經由該委員會通過後充任
之。 |
| 第四章 會 議 |
| 第三十六條 |
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須於舉行前六個月以書面通知召集之,以過半數會員代表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
| 第三十七條 |
﹁世界總會﹂現任主席、元老、會長、監督、名譽會長、永遠名譽會長、副主席、正、副監察長及懇親代表大會之籌備委員會主任、均為懇親代表大會之當然出席代表。 |
| 第三十八條 |
臨時代表大會,如有需要,經三分之一會員單位或過半數之執監委員會以 書面請求時,執委會主席接到請求書後,必須於六個月內,召開特別代表
會議,其通知召集方式及法定人數與正常代表大會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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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條 |
常務委員會議,每六個月舉行一次,監察委員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各 該委員會主席或監事長召集之。
執監委員聯席會議,每年舉行一次,由執委會主席及監委會監察長聯署召 集之,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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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條 |
本會各種會議之法定人數如下:
•常務委員會議:本會所在地常委,不得少過五人,其他地區常委,不得少過四人之出席,為法定人數。
•執行委員會議:本會所在地執委,不得少過十二人,其他地區執委,不得少過七人之出席,為法定人數。監察委員會議:本會所在地監委,不得少過五人,其他地區監委,不得少過四人之出席,
為法定人數。
•執監委員聯席會議:以執監委員出席法定人數之總和為法定人數。 |
| 第四十一條 |
代表大會、執委會、常委會、監委會、執監委員聯席會議決議事項,以出 席人數過半之贊成為有效,表決人數正反面相同時,由主席裁定之。 |
| 第四十二條 |
本會各會議之執行,須於開會前一個月,列具討論事項,以書面通知召集之,除本會所在 地執監委員外,其他地區執監委員,如因事未能出席時,必須將討論事項
之書面意見,提交本會,得由該地區組織單位或該執監委員、附同意書, 委託適當執監委員代表出席,並以書面通知本會,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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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條 |
本會經費,由下列各項撥充之:各會員單位繳納之會費。各項捐助。 |
| 第四十四條 |
代表大會經費於舉行前六個月,造具預算,訂定辦法,另行籌集,各會員 單位出席代表之旅費,由各該派出單位擔負之。 |
| 第四十五條 |
本會財政處理辦法如下:
由財務組擬訂會計規程及財務處理細則,經執監委員聯席會議通過後施行。
每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財務組須編造當年度概算,經執監委員聯席會 議通過後施行。每會計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財務組須編造決算表,資產
負債表、財產目錄表,送交會計師審核證明,提請監委會會議通過。
本會會計師由執委會徵求監委會同意聘任之。凡一切收入均須存入經常委 會指定之銀行,所用印鑑及提交款項,均應依照規定辦理之。
凡一切支出,除預算案所規定者外,如有特別開支在新台幣拾萬元以內者,得由主席決定支付之,超過新台幣拾萬元者,須經常委會通過後支付之
。有關開支簽發支票應由二人以上之簽名或蓋章。 |
第四十六條 |
本會財政充裕時經執委會通過後得設生產事業。 |